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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中考试作弊入刑,最高可判七年!
所谓的高中“会考”是指普通高中学业考试。是以测量和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学校教学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水平考试,是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会考”说的通俗一些其实就是高中毕业考试,考过就能拿到高中毕业证,即使高考不考,依然可以拿到高中的毕业证!“高考”:就是升学考试,它关系到你之后读什么大学。而“会考”就是毕业考试,相对来说很简单,绝大多数同学都能轻松考过,所以只要孩子成绩不是很差,就不用特别担心。也正是因为“会考”简单,而且还有补考的机会,所以很多考生和家长都不是很重视,认为它对孩子的学业没有什么影响,不重要。其实这种认知是非常片面的,会考是一次统一的高中结业考试,影响很多的方面,不容小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如果不及格的话,还有补考可以拯救一下。但是,千万不要一开始就想着补考,尽全力在第一次考试就拿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否则,当其他学生在为高考奋斗的时候,你还在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心!近几年来,山东、四川、广西、云南、甘肃、河南等多个省份出现了高中会考作弊事件,在现在高科技手段下,公安机关介入后无一例外全部破获案件。要知道现在的考场都是带有高清监控的,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将如实记录在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影响考生正常毕业和高考录取,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影响考生今后的发展。如果同学们“会考”时作弊被抓到是要受到处分的,3年之内是不可以参加高考的。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针对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替考等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该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违法行为进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刑法修正案(九)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以依法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这些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英语四六级考试等一些国家部委规定的资格认证考试等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至此,可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属于国家级范畴,是国家教育考试中,水平性考试的一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通高中学业质量标准的考试。《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应当直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作弊犯罪的规定。2013年,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前期,刘某(另案处理)在QQ群里邀约被告人李某(红河州建水县第三中学学生)等人,决定采取考生将试题拍照上传、群内人员做题后上传答案的方法帮助考生作弊。2013年7月5日至7日,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开考不到10分钟,部分考生就将试题拍照上传到QQ群,QQ群其他人将做好的答案上传,被告人随后将整理好的答案上传至百度贴吧,致使2013年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11门考试中有10门遭到泄露。2014年8月,法庭当庭判决:李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余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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